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發表與本市市政建設或政策有關專題學位論文之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博士學位候選人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之在學研
究生。
前項之獎勵對象不包括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與本市議會在職進修之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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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撥付程序如下:
一、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於論文通過口試後,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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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位證書影本或學校出具論文口試通過之證明。
(二)論文二冊(須有指導教授姓名、簽署)。
(三)領款收據。
二、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論文成果發表會,並於會
中領取獎勵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核發獎勵金:
(一)服役、出國長期進修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並檢附證明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核備。
(二)主管機關未於當年度舉辦成果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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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主管機關
應撤銷其獎勵金;已核發者,並應全數追繳:
一、提出之論文與有關文件及撰擬論文期間之各項行為有違反學術倫理
行為、著作權法或其他有關法規經查證屬實。
二、不符合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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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檢附之證書、論文及有關文件概不予退還。
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應授權本府及所屬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非營利性質
使用論文及有關文件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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