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政建設學位論文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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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大學校院研究生參與高雄市(以下
  簡稱本市)市政建設之研究發展,撰擬學位論文(以下簡稱論文),俾
  提供市政建設或政策擬定之參考,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發表與本市市政建設或政策有關專題學位論文之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博士學位候選人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之在學研
  究生。
  前項之獎勵對象不包括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與本市議會在職進修之
  員工。

  依本辦法核發獎勵金之名額每年最高以十五名為限。

  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博士生:每篇新臺幣十萬元。
  二、碩士生:每篇新臺幣五萬元。

  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研究所在學期間之成績單。
  三、指導教授推薦函。
  四、經研究所核定及指導教授簽署之論文研究計畫書十份。
  前項第四款之論文研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題目。
  二、研究動機。
  三、研究目的。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架構。
  六、研究範圍與限制。
  七、研究效益。
  八、可行性評估。
  九、研究進度(應註明論文完成之日期)。
  十、參考文獻。
  十一、指導教授簽章。

  獎勵金申請案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主管機關就申請人提出之文件進行初審。
  二、初審合格者,由主管機關聘請學者專家依審查標準進行複審。
  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理結果。
  前項第二款審查標準之項目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研究動機、目的及議題研究價值占百分之十五。
  二、研究架構、研究方法及其可行性占百分之三十。
  三、研究成果及實用性占百分之四十。
  四、研究效益及可行性評估占百分之十五。
  申請人接獲主管機關核定獎勵通知後,應於十日內簽署切結書並送回主
  管機關。

  獲准獎勵論文之計畫內容或指導教授有變更者,應由獲准獎勵之申請人
  事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獲准獎勵申請人之同一論文已獲其他獎勵或補助者,應主動以書面通知
  主管機關。
  獲准獎勵之申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同一論文已獲其他獎勵或補助者,
  主管機關得廢止獎勵。

  獲准獎勵之論文,其撰寫格式如下:
  一、書寫文字:中文為主,英文為輔。
  二、致謝詞:申請人出版或發表獲得獎助金論文時,應於「謝誌」中註
      明「本論文之寫作曾獲得高雄市政府獎勵」等字樣。
  三、依國家圖書館提供之印刷型制及電子檔格式。

  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於撰擬論文期間,因研究需要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

  獎勵金撥付程序如下:
  一、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於論文通過口試後,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
    (一)學位證書影本或學校出具論文口試通過之證明。
    (二)論文二冊(須有指導教授姓名、簽署)。
    (三)領款收據。
  二、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論文成果發表會,並於會
      中領取獎勵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核發獎勵金:
    (一)服役、出國長期進修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並檢附證明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核備。
    (二)主管機關未於當年度舉辦成果發表會。

  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主管機關
  應撤銷其獎勵金;已核發者,並應全數追繳:
  一、提出之論文與有關文件及撰擬論文期間之各項行為有違反學術倫理
      行為、著作權法或其他有關法規經查證屬實。
  二、不符合第三條規定。

  申請人所檢附之證書、論文及有關文件概不予退還。
  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應授權本府及所屬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非營利性質
  使用論文及有關文件之內容。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