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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補習班應置下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設立性質、教學方式及教學特色置備教學相關之器材 及設備。 二、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 類科設備標準設置,並注意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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