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第二層以下置有副主管者,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各該層公務,並
  於主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行主管職務,同時負其責任。
  前項各層級單位未置有副主管者,其主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適當人員簽報首長核准後,代行其主管職務,如本單位無適當人員代理
  ,應由首長另行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負其代行責任。
  前二項代理人,代行主管職務對外行文之附署,應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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