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第二層以下置有副主管者,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各該層公務,並 於主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行主管職務,同時負其責任。 前項各層級單位未置有副主管者,其主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適當人員簽報首長核准後,代行其主管職務,如本單位無適當人員代理 ,應由首長另行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負其代行責任。 前二項代理人,代行主管職務對外行文之附署,應比照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