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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條
受理告密文件,除必需將原件批交有關機關辦理外,不得將告密人之姓 名、住址轉行。匿名或不具名之告密文件不予受理。但內容具有事證者 ,仍應審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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