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死刑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聲請而尚未
訴訟終結之再審、非常上訴或憲法訴訟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規則為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係
    規範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屬於執行程序規範,
    不涉及個案實體認定,基於程序從新原理,本規則於修正公布前已判
    決死刑確定案件之執行,仍應依照修正後之本規則執行。
三、又本規則修正係為明確化不得執行及停止執行事由,並未限制受刑人
    提起特別救濟程序,本規則修正施行後所提出再審、非常上訴或憲法
    訴訟之聲請,其相關不得執行、停止執行或不停止執行之事由,自應
    依照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惟受刑人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提出
    再審、非常上訴或憲法訴訟之聲請,救濟程序尚未終結前,本規則修
    正變更生效,為保護受刑人信賴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所提起救濟
    程序之利益,於此情形下,受刑人關於不得執行或停止執行之事由,
    仍依照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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