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報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訓練之人員,應由擬服務漁船之漁業人填具訓
練推薦報名表,送漁業人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會或協會報名參加。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服務於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或漁業訓練船,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文件。
二、觀察員、檢查員或參加獎勵上漁船工作之相關計畫之人員,經中央主
    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申請上漁船實習,由其就讀學校推薦。
報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之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及境外僱用非我國
籍船員,應符合附表二規定之受訓資格,並由受僱漁船漁業人填具訓練推
薦報名表,送漁業人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會或協會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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