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二十七日後建造之其他建築物,不發給救濟金及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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