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根據野外調繪資料,將地名及各項註記,作適當排列及取捨,編成註記
  版。註記版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地名。
  二、各種地物註記。
  三、控制點標高、等高線標高列。
  四、行政界線。
  五、方格線、圖廓線。
  六、圖廓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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