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承辦人員經辦之簽稿應注意其「時間性」及「機密性」,分別就「簽辦
  單」或「稿紙」之「速別」及「密等」欄,予以適當標明。如屬送登公
  報不另行文者,應加註「刊登公報」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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