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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五條
各機關對「最」速件、「速件」或定有「期限」之文件,如確有特殊原 因,為收文機關無法及時收到處理者,應先以電話通知,並依第八十四 條第六款規定作成電話紀錄附卷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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