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最」速件、「速件」或定有「期限」之文件,如確有特殊原
  因,為收文機關無法及時收到處理者,應先以電話通知,並依第八十四
  條第六款規定作成電話紀錄附卷查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