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不同機關之來文,其案由及答復內容相同,且可以同時答復者,應併辦
  一稿分復之。但應於「說明」段內敘明來文日期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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