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核復之公文,如須由陳核機關轉行原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民知照者,應
  視需要加發副本,以免陳核機關再行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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