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對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案,應於審議決定後七日內送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及提送懲戒
  之機關、團體或人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懲戒決定確定後,
  應通知其轄內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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