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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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不動產估價師法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4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設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不動產
  估價師懲戒事項。
  前項懲戒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事項,因涉不
      動產估價之專業技術認定,為期懲戒處分之客觀公平合理,應設懲
      戒委員會處理之。
  二、懲戒委員會之組織,由與不動產估價有關之學者、公會代表、資深
      不動產估價師、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業務主管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
      ,其組織、任務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