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厝軍人公墓後,如擬遷移葬厝,應由原申請葬厝之人報經當地主管機關 核准。其遷出後再申請遷入任一軍人公墓者,限以樹葬為之。
遷出軍人公墓後再申請遷入者,刪除骨灰拋灑及植存之葬厝方式,理由同 第五條第三項,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