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葬厝軍人公墓後,如擬遷移葬厝,應由原申請葬厝之人報經當地主管機關
核准。其遷出後再申請遷入任一軍人公墓者,限以樹葬為之。
〔立法理由〕
遷出軍人公墓後再申請遷入者,刪除骨灰拋灑及植存之葬厝方式,理由同
第五條第三項,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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