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應依推估衍生之尖峰小時停車需求設置公共停車空間,並應符合
下表設置基準: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為避免申請案件獲准後之停車需求增加外部公共設施負擔,明定申請案件
原則應依其使用計畫以土地使用產生之活動行為為推估基礎,以尖峰時段
估算停車需求,於基地規劃設置公共停車空間。考量部分使用計畫之性質
及實際需求,故定有應特別考量之使用計畫類型與其設置基準。另屬依建
築技術規則規定於申請案件範圍內建築基地留設之停車位數,如能提供作
為前開停車需求使用者,得併同納入本條規定檢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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