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義勇警察人員因訓練、服勤、演習致傷殘或死亡者,除其原有身分
  得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者,依其原有身分辦理外,其餘人員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
      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
      而屬醫療之必要者,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縣(市)政府負責處理或撥
      發醫藥費。
  二、因傷致殘者,按左列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殘廢補助:
  (一)一等殘給與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四)重機能障礙給與四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死亡卹金四十八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並於一年內致死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死亡卹金基
      數。
  前項殘等檢定,依公務員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予以鑑定,
  並發給鑑定書。
  一次死亡恤金及殘廢補助,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縣(市)政府核發,基數
  金額以技工七級每月工餉為準。
  山地義勇警察人員依其原有身分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低於第一
  項各款之金額者,由縣(市)政府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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