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運用山地民力,協助警察維護治安,搶救地方災害與復原,並輔助軍
事勤務,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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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山地鄉編組山地義勇警察,受各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組訓、運用,
並受上級警察機關督導、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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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十六歲至三十八歲設籍山地鄉之男性青年及未婚女性青年,除在
校學生、身體殘障者,公教人員及民意代表外,依其志願由該管警察分
局視實際需要編為山地義勇警察。
前項編組之山地義勇警察人員應接受訓練、服勤及演習召集;但具有後
備軍人或國民兵身分者,仍應依法優先接受各項兵役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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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義勇警察編組名額不足時,得由各該管警察局視實際需要核定,就
年滿三十九歲至五十五歲設籍山地鄉之男性青年依其志願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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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義勇警察依左列規定編成之:
一、鄉設鄉隊,置鄉隊長一人,由鄉長兼任,負責指揮、監督組訓及勤
務;置副鄉隊長一人,由警察分駐所長兼任,無警察分駐所之鄉,
由該管警察分局主管業務組長兼任,協助鄉隊長辦理隊務;置輔導
員四人,由當地鄉公所兵役(民政)課長、該管警察分局主管業務
組長、保防組組長及社會工作人員兼任,分別負責生活輔導、訓練
及考核。
二、村設村隊,置村隊長一人,由村長兼任;置副村隊長一人,由警察
派出所主管兼任。
三、村隊以下設若干分隊,每分隊人數以二十九人至五十人為原則。置
分隊長一人,由警察人員兼任,如警察人員不足時,得由村隊長遴
選隊員報該管警察分局核派;置副分隊長一人,由村隊長遴選隊員
充任。但偏遠地區不足編成一個分隊者,得編成直屬班,置班長、
副班長各一人,均由村隊長遴選隊員充任。
四、分隊以下設班,置班長、副班長各一,隊員七至十人。班長、副班
長均由分隊長遴選隊員擔任。
五、各級隊部另設專人辦理組訓業務,其人選由各單位自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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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義勇警察之任務編組如左:
一、警備組:擔任守望、巡邏、放哨、警戒、搜索、保護堤防、橋樑、
隧道、道路、森林、電訊(力)及其他重要設施事項。
二、防護組:擔任救護、消防、防毒、醫療、擔架、交通、燈火管制、
引導疏散等事項。
三、運輸組:擔任傳遞、運輸、嚮導、聯絡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搶修組:擔任工程建築及搶修等事項。
前項編組應按隊員年齡、職業、體格、性別、特長等為之,必要時得視
實際需要統籌混合編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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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義勇警察之訓練區分如左:
一、幹部訓練:指副班長以上之訓練。
二、常年訓練:指幹部與隊員之訓練。
三、特定訓練:指幹部與隊員依任務需要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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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義勇警察人員全年以服勤十日為原則。但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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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之警察分局除緊急事故外,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山地義勇警察人員接
受訓練、服勤、演習召集。
前項受通知人員,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報到或申請改期者,應取得有效證
明,報請該管警察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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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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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義勇警察人員之福利規定如左:
一、參加訓練、服勤、演習時,得依內政郭狸定標準酌給津貼及交通補
助費,由該管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撥發。
二、進出山地管制區域,得憑服務證查驗登記後入山,免辦入山許可證
。
三、參加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及投保福利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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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義勇警察人員因訓練、服勤、演習致傷殘或死亡者,除其原有身分
得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者,依其原有身分辦理外,其餘人員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
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
而屬醫療之必要者,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縣(市)政府負責處理或撥
發醫藥費。
二、因傷致殘者,按左列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殘廢補助:
(一)一等殘給與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四)重機能障礙給與四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死亡卹金四十八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並於一年內致死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死亡卹金基
數。
前項殘等檢定,依公務員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予以鑑定,
並發給鑑定書。
一次死亡恤金及殘廢補助,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縣(市)政府核發,基數
金額以技工七級每月工餉為準。
山地義勇警察人員依其原有身分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低於第一
項各款之金額者,由縣(市)政府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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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殘廢補助,應發給山地義勇警察人員本人,第三款、
第四款死亡卹金之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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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義勇警察人員之獎勵,分為獎章、榮譽章、紀念章、獎牌、獎狀及
嘉獎等六種;懲處分為飭令退隊、加訓,加勤及訓誡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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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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