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國體系各組織相關事務之觀察、研析與推動參與各該組織之規劃 、協調及執行。 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之參與、觀察及研析。 三、我國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權益之維護。 四、其他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事項。
因應國際組織樣態愈發多元,為維護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之權益 ,並明確國際組織司係掌理「政府間」國際組織,爰修正第二款,增列第 三款,現行條文第三款配合款次移列為第四款並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