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國際組織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國體系各組織相關事務之觀察、研析與推動參與各該組織之規劃
    、協調及執行。
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之參與、觀察及研析。
三、我國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權益之維護。
四、其他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事項。
〔立法理由〕
因應國際組織樣態愈發多元,為維護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之權益
,並明確國際組織司係掌理「政府間」國際組織,爰修正第二款,增列第
三款,現行條文第三款配合款次移列為第四款並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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