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
部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規、制度與政策之研究及重要計畫之建議。
二、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三、其他交辦事項。

本部設下列司、會、處:
一、亞東太平洋司,分八科辦事。
二、亞西及非洲司,分七科辦事。
三、歐洲司,分六科辦事。
四、北美司,分五科辦事。
五、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分五科辦事。
六、條約法律司,分四科辦事。
七、國際組織司,分五科辦事。
八、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九、國際傳播司,分八科辦事。
十、研究設計會,分四科辦事。
十一、禮賓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三、人事處,分三科辦事,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二科
      支援人事業務。
十四、政風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一科支援政風業
      務。
十五、主計處,分五科辦事。
十六、資訊及電務處,分五科辦事。

亞東太平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日本、韓國及北韓事務。
二、對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柬
    埔寨、緬甸及東帝汶等國事務。
三、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東加、諾魯、吐瓦魯、巴布亞紐幾內亞
    、索羅門群島、西薩摩亞、萬那杜、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帛琉及
    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
四、對孟加拉、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印度、馬爾地夫等國及香港、
    澳門地區事務。
五、對亞太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其他有關亞太地區事項。
〔立法理由〕
刪除第一款「等國」兩字。

亞西及非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俄羅斯、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塔
    吉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等獨立國家國協成員國、喬治亞、土庫曼
    及蒙古等國事務。
二、對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阿聯、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
    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達、敘利亞、土耳其、葉
    門等國及巴勒斯坦事務。
三、對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維德角、中非
    、查德、葛摩、剛果、吉布地、赤道幾內亞、加彭、幾內亞、幾內亞
    比索、象牙海岸、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尼日
    、盧安達、塞內加爾、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爾、多哥、民主剛果
    等國及西撒哈拉地區事務。
四、對埃及、蘇丹、南蘇丹、利比亞、突尼西亞及摩洛哥等國事務。
五、對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亞、衣索比亞、甘比亞、迦納、肯亞、賴
    索托、賴比瑞亞、馬拉威、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奈及利亞、獅子山
    、索馬利亞、索馬利蘭、南非、史瓦帝尼、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
    亞、辛巴威等國及非洲其他尚未獨立地區事務。
六、對亞西、非洲各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
    難事務。
七、其他有關亞西及非洲地區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烏克蘭事務調整移由歐洲司轄管,刪除第一款「烏克蘭」。
二、土庫曼尚非「獨立國家國協」正式會員國,爰調整第一款「土庫曼」
    順序。另第一款「獨立國家國協」修正為「獨立國家國協成員國」,
    以資明確。
三、第二、三、五款修正阿聯、中非、剛果、民主剛果及南非之國名為簡
    稱。
四、配合「史瓦濟蘭」更改國名,修正第五款「史瓦濟蘭」為「史瓦帝尼
    」。另我國與「索馬利蘭」自一百零九年起互設官方代表處,爰於第
    五款增列「索馬利蘭」。

歐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歐盟、比利時、盧森堡與歐洲整體關係及泛歐國際合作交流事務。
二、對英國、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荷蘭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
    地事務。
三、對德國、奧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丹麥、芬蘭、瑞典、挪威、冰
    島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四、對法國、教廷、義大利、希臘、賽普勒斯、摩納哥、安道爾、馬爾他
    、聖馬利諾、馬爾他騎士團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五、對波蘭、烏克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北
    馬其頓、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阿爾巴尼亞及科
    索沃等國事務。
六、對歐洲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七、其他有關歐洲地區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烏克蘭事務調整移由歐洲司轄管,第五款增列「烏克蘭」。
二、配合馬其頓更改國名,修正第五款「馬其頓」為「北馬其頓」。

北美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美國政治、學術、特權豁免、軍事(含國防科技事務)及美國與中
    國大陸關係之觀察、研究。
二、對美國地方政務、邀訪、文化交流、商務及一般僑務事務。
三、對美國之經貿、財政、司法互助、農漁、衛生、環保、勞工、能源及
    一般科技事務。
四、對加拿大之政治、文教、商務、邀訪及一般僑務事務。
五、對北美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其他有關北美地區事項。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墨西哥、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
    、多明尼加及古巴等國事務。
二、對巴拿馬、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魯、玻利維亞、
    智利、阿根廷、巴拉圭及烏拉圭等國事務。
三、對巴哈馬、貝里斯、格瑞那達、多米尼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聖露西亞、聖文森、海地、安地卡、牙買加、巴貝多、千里達、蓋亞
    那、蘇利南等國及法屬蓋亞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獨立各島事務。
四、對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
    漁船遇難事務。
五、其他有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事項。
〔立法理由〕
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條約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條約與協定之規劃、談判、研訂、簽署、解釋、相關國際法問題之諮
    詢及約本保存管理。
二、領土主權、海洋、航權、漁業、人權、外交豁免等國際法案件之研議
    及其他法律專案計畫之辦理。
三、引渡條約與司法互助協定、國內外司法互助案件、證據調查、國外文
    書送達、法律意見、涉外訴訟、國外地權及國籍案件之辦理。
四、國家賠償、訴願、國內訴訟案件之辦理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研究。
五、環境永續公約會議之參與、相關政策與計畫之研析、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條約法律事項。

國際組織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國體系各組織相關事務之觀察、研析與推動參與各該組織之規劃
    、協調及執行。
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之參與、觀察及研析。
三、我國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權益之維護。
四、其他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事項。
〔立法理由〕
因應國際組織樣態愈發多元,為維護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之權益
,並明確國際組織司係掌理「政府間」國際組織,爰修正第二款,增列第
三款,現行條文第三款配合款次移列為第四款並修正文字。

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世界貿易組織及相關組織事務。
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劃、評估、協調、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
三、國際合作融資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涉外經濟、貿易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國際合作及經濟事項。

國際傳播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新聞傳播業務之推動、督導及考核。
二、國際新聞交流及合作事項之推動。
三、國際輿情之彙報研析。
四、國際傳播視聽與文字資料之製作、發行及運用。
五、國際媒體駐華記者之新聞服務及訪華記者之接待。
六、其他有關國際傳播事項。

研究設計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交政策總體發展工作之規劃。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計畫、中長程專案之研擬
    、規劃、協調及管考。
三、國際戰略安全對話、國防軍事、涉中議題及國際反恐等跨國議題政策
    之協調。
四、跨單位與跨領域專案議題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五、組織體制檢討、創新變革擬議及協調。
六、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品質提升之規劃、監督及管考。
七、民意調查之蒐集、規劃與推動及出版品之管考。
八、其他有關外交事務研究設計事項。
〔立法理由〕
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禮賓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賓接待、部次長交際、政府高層出訪與禮賓作業之規劃、督導、協
    調及執行。
二、儀典、國書、駐華名譽領事、勳章、國際慶弔之規劃、督導、協調及
    執行。
三、駐華外國機構與其人員特權豁免、禮遇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四、國內災害防救業務有關涉外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禮賓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業管「外交部審核外國在華委派名譽領事作業要點」及「駐華外
    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相關法規用語,修正第二、三款部
    分文字。
二、修正第四款「境外救援」為「涉外事務」。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外交郵袋之處理。
二、經費之出納與保管、薪資核發、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辦公廳舍、土地與其他財產之取得、管理配置、辦公廳舍與宿舍
    營(修)繕、工程施工查核、公務車輛之調度、汰換與管理及臺北賓
    館之管理、維護。
四、駐外機構國有財產管理、館舍及職務宿舍之購置、租賃與修繕、公務
    車輛汰換與管理之督導及考核。
五、本部所屬機關(構)依法令須報本部核准、核定、核轉、同意備查之
    採購、財物管理事項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七、本部同仁調任、國外出差、受訓之公務機票核發及平安保險。
八、本部災害防治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司、會、處事項。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主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資訊及電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檔案管理、外交史料之編輯與印行、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
    機構檔案管理之規劃、推動、督導。
二、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
    調、推動及管理。
三、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四、本部與駐外機構間往來電報之處理、控管及稽核。
五、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務行政、保密通信裝備之規劃、建置、安全防護及
    督導。
六、其他有關檔案、資訊及電務事項。
〔立法理由〕
第二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
設置要點定之:
一、公眾外交協調會: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
    與協調、新聞發布、處理與媒體聯繫、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
    路文宣、資料翻譯、傳譯等業務,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
    當人員擔任。
二、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辦理協助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連
    結、規劃及推動國際人道援助、國際事務人才培力,置執行長、副執
    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會事務辦公室:辦理本部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之聯繫、協助推動國會
    外交,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
合業務需要,新增國際事務人才培力,修正第二款部分文字。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