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124101728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至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21條、第2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28年10月13日外交部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56年3月16日外交部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57年12月31日外交部外人一字第0515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69年8月12日外交部(69)外人一字第 17279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 國69年10月23日行政院臺外字第12261號函核定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74年6月7日外交部臺人字第258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74年5月2 4日行政院臺七十四外字第9590號函核定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82年6月23日外交部外人一字第 823153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8條 ,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3年6月1日外交部外人一字第0934003636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 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31條、第34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 93年12月15日外交部外人一字第09340078610號令修正發布第16 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外交部外研綜字第 101475058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條,自101年9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106415686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20條、第2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124101728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至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21條、第2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交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
,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另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修正發布施
行。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單位業務掌理事項調整以符實需,爰
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共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史瓦帝尼」及「北馬其頓」變更國名,「烏克蘭」事務轄管調
    整及增列「索馬利蘭」等,修正亞西及非洲司、歐洲司掌理事項。(
    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因應實際業務職掌,修正亞東太平洋司、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國
    際組織司、研究設計會、禮賓處、資訊及電務處及非政府組織國際事
    務會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亞東太平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日本、韓國及北韓事務。
二、對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柬
    埔寨、緬甸及東帝汶等國事務。
三、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東加、諾魯、吐瓦魯、巴布亞紐幾內亞
    、索羅門群島、西薩摩亞、萬那杜、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帛琉及
    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
四、對孟加拉、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印度、馬爾地夫等國及香港、
    澳門地區事務。
五、對亞太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其他有關亞太地區事項。
〔立法理由〕
刪除第一款「等國」兩字。

亞西及非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俄羅斯、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塔
    吉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等獨立國家國協成員國、喬治亞、土庫曼
    及蒙古等國事務。
二、對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阿聯、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
    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達、敘利亞、土耳其、葉
    門等國及巴勒斯坦事務。
三、對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維德角、中非
    、查德、葛摩、剛果、吉布地、赤道幾內亞、加彭、幾內亞、幾內亞
    比索、象牙海岸、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尼日
    、盧安達、塞內加爾、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爾、多哥、民主剛果
    等國及西撒哈拉地區事務。
四、對埃及、蘇丹、南蘇丹、利比亞、突尼西亞及摩洛哥等國事務。
五、對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亞、衣索比亞、甘比亞、迦納、肯亞、賴
    索托、賴比瑞亞、馬拉威、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奈及利亞、獅子山
    、索馬利亞、索馬利蘭、南非、史瓦帝尼、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
    亞、辛巴威等國及非洲其他尚未獨立地區事務。
六、對亞西、非洲各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
    難事務。
七、其他有關亞西及非洲地區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烏克蘭事務調整移由歐洲司轄管,刪除第一款「烏克蘭」。
二、土庫曼尚非「獨立國家國協」正式會員國,爰調整第一款「土庫曼」
    順序。另第一款「獨立國家國協」修正為「獨立國家國協成員國」,
    以資明確。
三、第二、三、五款修正阿聯、中非、剛果、民主剛果及南非之國名為簡
    稱。
四、配合「史瓦濟蘭」更改國名,修正第五款「史瓦濟蘭」為「史瓦帝尼
    」。另我國與「索馬利蘭」自一百零九年起互設官方代表處,爰於第
    五款增列「索馬利蘭」。

歐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歐盟、比利時、盧森堡與歐洲整體關係及泛歐國際合作交流事務。
二、對英國、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荷蘭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
    地事務。
三、對德國、奧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丹麥、芬蘭、瑞典、挪威、冰
    島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四、對法國、教廷、義大利、希臘、賽普勒斯、摩納哥、安道爾、馬爾他
    、聖馬利諾、馬爾他騎士團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五、對波蘭、烏克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北
    馬其頓、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阿爾巴尼亞及科
    索沃等國事務。
六、對歐洲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七、其他有關歐洲地區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烏克蘭事務調整移由歐洲司轄管,第五款增列「烏克蘭」。
二、配合馬其頓更改國名,修正第五款「馬其頓」為「北馬其頓」。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墨西哥、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
    、多明尼加及古巴等國事務。
二、對巴拿馬、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魯、玻利維亞、
    智利、阿根廷、巴拉圭及烏拉圭等國事務。
三、對巴哈馬、貝里斯、格瑞那達、多米尼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聖露西亞、聖文森、海地、安地卡、牙買加、巴貝多、千里達、蓋亞
    那、蘇利南等國及法屬蓋亞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獨立各島事務。
四、對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
    漁船遇難事務。
五、其他有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事項。
〔立法理由〕
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國際組織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國體系各組織相關事務之觀察、研析與推動參與各該組織之規劃
    、協調及執行。
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之參與、觀察及研析。
三、我國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權益之維護。
四、其他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事項。
〔立法理由〕
因應國際組織樣態愈發多元,為維護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之權益
,並明確國際組織司係掌理「政府間」國際組織,爰修正第二款,增列第
三款,現行條文第三款配合款次移列為第四款並修正文字。

研究設計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交政策總體發展工作之規劃。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計畫、中長程專案之研擬
    、規劃、協調及管考。
三、國際戰略安全對話、國防軍事、涉中議題及國際反恐等跨國議題政策
    之協調。
四、跨單位與跨領域專案議題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五、組織體制檢討、創新變革擬議及協調。
六、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品質提升之規劃、監督及管考。
七、民意調查之蒐集、規劃與推動及出版品之管考。
八、其他有關外交事務研究設計事項。
〔立法理由〕
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禮賓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賓接待、部次長交際、政府高層出訪與禮賓作業之規劃、督導、協
    調及執行。
二、儀典、國書、駐華名譽領事、勳章、國際慶弔之規劃、督導、協調及
    執行。
三、駐華外國機構與其人員特權豁免、禮遇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四、國內災害防救業務有關涉外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禮賓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業管「外交部審核外國在華委派名譽領事作業要點」及「駐華外
    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相關法規用語,修正第二、三款部
    分文字。
二、修正第四款「境外救援」為「涉外事務」。

資訊及電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檔案管理、外交史料之編輯與印行、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
    機構檔案管理之規劃、推動、督導。
二、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
    調、推動及管理。
三、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四、本部與駐外機構間往來電報之處理、控管及稽核。
五、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務行政、保密通信裝備之規劃、建置、安全防護及
    督導。
六、其他有關檔案、資訊及電務事項。
〔立法理由〕
第二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
設置要點定之:
一、公眾外交協調會: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
    與協調、新聞發布、處理與媒體聯繫、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
    路文宣、資料翻譯、傳譯等業務,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
    當人員擔任。
二、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辦理協助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連
    結、規劃及推動國際人道援助、國際事務人才培力,置執行長、副執
    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會事務辦公室:辦理本部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之聯繫、協助推動國會
    外交,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
合業務需要,新增國際事務人才培力,修正第二款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