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廣播電視臺應特別遵守左列規定:
  一、廣播節目資料應按月送當地電信監察機構備查。
  二、電臺播音應照規定頻率播送,避免干擾。
  三、不得播送違反國策或妨礙動員戡亂之任何言論、歌曲、戲劇等節目
      。
  四、基於國策及軍事需要,政府得指定發射頻率廣播方式,及交付特定
      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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