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販賣、使用 、修理、儲藏、消費、遷移或轉讓,加以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 前項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必要時得適用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以外之 民生日用品。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人民之言論、出版、著作、通訊、集 會、結社,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