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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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總動員法 中華民國031年03月29日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販賣、使用
  、修理、儲藏、消費、遷移或轉讓,加以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
  前項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必要時得適用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以外之
  民生日用品。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人民之言論、出版、著作、通訊、集
  會、結社,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