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
    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
    角力、擊劍、輕艇、划船、自由車及木球共計二十種。
二、選辦種類:執委會得選擇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或亞洲運
    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已具奪牌潛力之競賽種類一種至二種舉辦。
前項第一款之科目與項目及第二款之競賽種類、科目與項目,由執委會依
前項規定,就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並考量下列各款因素擇定,經運動競賽小組審查後,報本部核定後公告:
一、本部體育發展政策。
二、場地、設備、器材及經費。
三、學校推展普及率。
四、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銜接需要。
五、具國際競賽奪牌潛力。
六、國際運動發展現況。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
    (一)依第四條規定,全中運由本部統籌規劃,爰修正序文,明定全
          中運之必辦種類之科目與項目及選辦種類之競賽種類、科目與
          項目,係由執委會擇定,經運動競賽小組審查後,報本部核定
          ,並由本部公告。
    (二)全中運之舉辦係為發展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競技水準
          ,並培育優秀運動選手,爰競賽之科目、項目及選辦種類之擇
          定,除需考量本部政策及國際現況外,並應與全國大專校院運
          動會得以銜接,並致力於發展具國際賽事奪牌潛力者,另承辦
          單位得以提供競賽用之硬體設施及經費需求,亦為舉辦賽事重
          要之考量因素,以及擇定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需已於學
          校推展達一定之普及度,以確保多數地方政府得以組隊參賽,
          爰分款明定擇定競賽科目、項目及選辦種類時應考量之因素,
          包括本部之體育發展政策、場地、設備、器材及經費、學校推
          展普及率、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銜接需求、是否具國際奪牌潛
          力及國際運動發展現況。
四、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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