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200059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4月13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8)臺體委競字第 004989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21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89年7月15日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89)臺體委競字第011567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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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2月4日教育部(90)臺參字第 90171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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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2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20189744A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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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60024640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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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60129630C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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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191700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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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97388C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 號公告第4條第5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 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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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20037270B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0條、第17條至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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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38048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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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2157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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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80016238B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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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3725A號令修正發布第 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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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3年7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200059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7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三
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七日修
正發布。為維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參與全國
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之權利,有賦予參與法據之必要;另
有關全中運舉辦之應辧種類之科目、項目與選辦種類、科目、項目之擇定
基準,有予以明確規範之必要,且全中運係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
籌規劃,故應報本部核定;除上開應修正之處外,尚需配合實務運作現況
,調整其他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重大災害或傳染病等情形,定明全中運遇有上開情形時,舉辦
    之時間及會期得由本部另行公告。(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因應近年全中運實務運作現況,將「裁判村、選手村」修正為「選手
    與裁判住宿」。(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全中運會長由本部部長擔任,並得視需要聘請顧問、技術顧問或指導
    委員。(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全中運之組團、組隊單位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參賽資格及得延長參賽年限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全中運各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由執委會擇定,經運動競賽小組審
    查後,報本部核定公告,並增訂本部核定時應考量之因素。(修正條
    文第十二條)
七、裁判長及裁判之工作規範,由執委會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