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三
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七日修
正發布。為維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參與全國
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之權利,有賦予參與法據之必要;另
有關全中運舉辦之應辧種類之科目、項目與選辦種類、科目、項目之擇定
基準,有予以明確規範之必要,且全中運係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
籌規劃,故應報本部核定;除上開應修正之處外,尚需配合實務運作現況
,調整其他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重大災害或傳染病等情形,定明全中運遇有上開情形時,舉辦
之時間及會期得由本部另行公告。(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因應近年全中運實務運作現況,將「裁判村、選手村」修正為「選手
與裁判住宿」。(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全中運會長由本部部長擔任,並得視需要聘請顧問、技術顧問或指導
委員。(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全中運之組團、組隊單位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參賽資格及得延長參賽年限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全中運各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由執委會擇定,經運動競賽小組審
查後,報本部核定公告,並增訂本部核定時應考量之因素。(修正條
文第十二條)
七、裁判長及裁判之工作規範,由執委會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