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專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依證書類別及飛行載具種類,於合法無動力飛行運動業所經營
          之飛行場域執行業務。
    (二)依天候、風況及場地安全性,確認適飛性。
    (三)應檢查各項安全配備之完整性及確認載飛員及受載飛者之配備
          穿戴已完備。
    (四)應於起飛前提醒載飛員及受載飛者空中可能遭遇之突發狀況及
          應變處理。
    (五)應隨時觀察載飛員及受載飛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並作妥適
          處理。
    (六)保持安全飛行距離。
    (七)對受載飛者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十二小時機關、訓練機構或其他經本部公
    告單位辦理之專業人員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三、載飛員或受載飛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
    理,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