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 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本中心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 劃。
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本部」修正為「運動部」,「國訓中心」 修正為「本中心」,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