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運動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
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本中心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
劃。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本部」修正為「運動部」,「國訓中心」
修正為「本中心」,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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