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出具保證書之人非該管區域內之商舖,而係有資產之人,須其財產確已
  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者,方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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