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拒絕收監者,監獄應記明其原因,並依同條第六項
規定處理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三條入監健康檢查條次變更,並已明定入監健康檢查應
    由醫師進行,在監獄內不能實施者,得戒送醫院為之等規定,爰予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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