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得以言詞、電話通訊、電信傳真 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並以書面記錄之。 前項通報或轉介作業,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秘密或隱私,不 得洩漏。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即時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有關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各項協助, 爰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範體例,增訂本條,以 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