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得以言詞、電話通訊、電信傳真
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並以書面記錄之。
前項通報或轉介作業,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秘密或隱私,不
得洩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即時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有關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各項協助,
    爰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範體例,增訂本條,以
    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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