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礦區內或礦業申請地內不在同一礦牀之異種礦質,經他人申請後,礦業權
者或申請在先者,如未於本法第二十七條之限期內申請,其申請在後者,
於設定礦業權後,不得妨害在先之礦業權者施業。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援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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