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內或礦業申請地內不在同一礦牀之異種礦質,經他人申請後,礦業權 者或申請在先者,如未於本法第二十七條之限期內申請,其申請在後者, 於設定礦業權後,不得妨害在先之礦業權者施業。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援引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