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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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制定依據

1. 礦業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礦業權之設定、展限、變更、自行廢業或因讓與、信託而移轉者,非經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登記,不生效力。
下列事項,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生效力:
一、礦業權之消滅及其處分之限制。
二、礦業權因繼承、強制執行而移轉者。
三、抵押權之設定、變更、移轉、消滅及其處分之限制。
主管機關於核准第一項申請及因繼承或強制執行而移轉登記時,應填發或
批註礦業執照。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期限、登記事項、應備
書圖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