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
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
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
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
三、造報爆破專業人員名冊。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供辨識,數位相片應未經編
輯或修改。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並無註銷情形,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
    第五項新增變更情形,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三、配合數位政府政策,本辦法相關申請案均已改為網路線上申辦,爰增
    訂第二項,明定各項書件電子檔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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