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五
年六月七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
年六月十二日。
為強化爆炸物使用流程之監督與管理,確保開炸作業配置足額爆破專業人
員執行各項職務,維護作業場所及公共安全,並使違反規定時之行政處分
具明確性與簡化參加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及申請核(補、換)發爆破專業
人員證應檢附之書件,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參加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及申請核(補、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
應附之最新個人詳細記事書件,新增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
文件為之。(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六條)
二、增訂爆破作業人員職務兼任表,定明各人員所得執行職務,以強化爆
炸物領用流程之監督管理及作業安全。(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爆炸物購買者對其所僱用或委託之爆破專業人員應造報名冊之時機。
(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有客觀事實足
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
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相關之申請程序、應辦事項及書件。
(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爆破專業人員應受警告處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配合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有客觀事實
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
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者於其原因消失後,仍得依規定申請
擔任爆炸物使用人員。(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因應數位政府政策,增訂以線上申辦之書件電子檔之格式。(修正條
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