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至 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本辦法施行期間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惟本次修正條文並無溯及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之必要,爰依法制體例,增訂第二項,定明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施行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