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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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現行法規)
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
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
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
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
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
之五十為限。
前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屬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業務者,以未
上市、未上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十年之上市、上櫃公司為限。
第一項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按該創業投資事
業依該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
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生技醫藥公司記名股東第四年度
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
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一項營利事業及前項創業投資事業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要件、申請期限
、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
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