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至少應設置左列各項設備:
一、貯氣設備:指貯存氣體燃料之設備,包括貯氣槽、貯氣管、貯氣場
及其附屬設備,以備尖峰負荷維持正常供氣。
二、輸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
他有關之設備。
煤氣事業需添設左列設備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設置之:
一、摻配設備:指摻配空氣或其他可燃氣體,以調整供應氣體燃料熱值
之設備。
二、氣化設備:指用以氣化液化氣體燃料之設備。
三、裝卸設備:指裝卸液化氣體燃料之設備。
關於煤氣之製造設備,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