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審定:
一、投資人轉讓持股予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於境外完成交易無匯入
    外匯。
二、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之投資。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投資人如係受贈、繼承,或國內事業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之投資
    情形,考量投資人並未另行投入資金即取得股權,爰將現行條文修正
    為第一款,並增訂第二款規定,當投資人屬於上述情形者,免申請審
    定,以簡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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