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審定: 一、投資人轉讓持股予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於境外完成交易無匯入 外匯。 二、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之投資。
一、條次變更。 二、投資人如係受贈、繼承,或國內事業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之投資 情形,考量投資人並未另行投入資金即取得股權,爰將現行條文修正 為第一款,並增訂第二款規定,當投資人屬於上述情形者,免申請審 定,以簡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