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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驗證基準經標準局修正或變更時,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標準局指定轉 換期限內改正;評鑑單位應於轉換期限後一個月內確認全部廠商已完成改 正。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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