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經濟部應於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結束後,派員查核平準基金收付、帳務
  憑證、存款及運用情形,簽報行政院備查,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平準基金
  收付、保管及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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