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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5004999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5年9月8日行政院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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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56年1月26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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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3年12月13日行政院臺經字922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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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行政院臺經字第191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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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5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5004999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條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除依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 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規定外,其施行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條例所定臺灣地區砂糖,以臺灣地區生產之原料所製造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