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應依前條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 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分類綜計。
明定主計總處應彙編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 議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