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
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立法理由〕 按原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而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爰配合修正發布
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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