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報驗義務人輸入產品經臨場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再次輸入同產地、同貨
品分類號列產品,經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抽批查驗為未抽中者,採逐批查
核。
前項逐批查核,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三批符合規定產品,該總數量達
前一批不符合規定產品之二倍量者,免除逐批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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