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得委託
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鑑定或研究,並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本會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受託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即
辦理,並將辦理結果以書面答復本會。
〔立法理由〕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會得委託
辦理鑑定或研究,並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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