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申請赴無限水域航行作業者,
其漁航部門幹部船員應持有一等船長或一等船副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以外之幹部船員欲擔任前項漁船之漁航幹部船員者,
應參加相關專業訓練合格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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