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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區漁會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向區漁會提出,並以書面送達區漁會之日起 生效;區漁會並應列冊提報理事會。 前項會員退會前應對區漁會應履行之義務尚未履行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 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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