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 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臺東縣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財團 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配合保險費補助實務程序,由主管機關核撥保險費補助款予農險基金後, 由該基金撥付予保險人之程序,酌修第二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