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
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
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
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領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
益者,於本基金辦理當期盈虧分配時,不再就當期與依申請當月基金運用
局公告最近月份收益率計算之差額進行補發或收回。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文字,酌修第一項文字。又第一項修正
    後,將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致,爰酌修第四項
    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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